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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幅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2014-03-14 10:32 来源:西藏新闻网 点击:0

  从2008年1月1日起,西藏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与此同时,西藏作为全国惟一没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空白也将填补。

  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将西藏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495元、470元、445元分别调整为730元、680元、630元。同时,确定西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6.5元、6.0元、5.5元。

  西藏于2004年首次实施了“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拉萨、日喀则、那曲、昌都、阿里五地市每月495元,山南地区每月470元、林芝地区每月445元。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其他省、市、自治区对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过几次调整,西藏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3年来却一直未作调整。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处长赵云华告诉记者,目前,西藏各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尚未最后确定。各地市将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按自治区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确定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经认定后向社会公示,并照此标准执行。

  2006年,西藏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31518元,在全国排位第三。排在第一位是上海,其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41188元,北京以40117元排在第二位。但就最低工资标准而言,西藏在全国仅排在第22位。这说明西藏最低工资标准与西藏经济发展及工资水平不太相符。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值居全国前列,仅略低于北京、上海、天津等地。

 

  今后,西藏用人单位支付员工的工资,如果低于上调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或确定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责编:晶晶)

 

                 作者: 董昌俊      来源: 中国西藏新闻网 西藏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