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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参与拉萨“3·14”事件部分

2014-03-14 10:18 来源:新华网 点击:0

4月29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参与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部分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西藏日报记者 青阳多旦 摄

    4月29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参与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部分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达赖集团和境内外分裂主义分子组织、策划、蓄意制造的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而且严重危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参与拉萨“3·14”事件的被告人,他们的犯罪行为骇人听闻,灭绝人性,手段残忍,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巴桑等30名被告人分别构成放火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盗窃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巴桑、索朗次仁、次仁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晋美、格桑巴珠、格玛达瓦、多觉、米玛、阿旺曲央、巴珠15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亚杰、曲培扎西、多吉达杰、阿旺、格桑次仁、米玛、索朗次仁、洛桑桑旦、次旦、培桑扎西、拉巴次仁(大)、洛桑扎西、拉巴次仁、塔庆、土旦加措、扎西加措、格桑顿珠、旦增坚才、格桑尼玛、益西3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 巴桑旺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