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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年底西藏自治区15万城镇居民参加医保

2014-03-13 21:12 来源:西藏新闻网 点击:0

   据介绍,截至2009年6月30日,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3.05万人,预计2009年12月31日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5万人。

    在昨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中心主任宋卫东介绍了近期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具体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人均筹资标准

    提高到240元

    据介绍,此次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了每人每年120元,各地市、县原补助标准40元、20元不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共计180元,人均筹资标准由过去的200元提高到了240元。

    孕产妇分娩

    100%报销

    为了切实解决城镇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报销问题,保证城镇居民孕产妇与农牧区孕产妇待遇基本持平,此次调整,将城镇居民住院分娩费用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即:参保城镇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由统筹基金给予100%报销,同时,住院分娩的婴儿在分娩后的60天(含60天)内住院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0%。

    增加门诊特殊病

    病种待遇

    根据我区高原慢性病多发的实际,随着政府财政补助水平的提高,此次调整,增加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待遇。并将门诊特殊病调整为20种,对符合目录规定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个人负担25%。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其统筹支付金额与住院统筹支付金额合并计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下调住院医疗费

    起付标准

    为减轻参保患者住院个人负担,此次调整,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由原来的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分别下调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400元,并确定了乡镇及社区医院起付标准为50元。

    上调统筹基金

    最高支 付限额

    为解决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报销问题,本次政策调整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000元上调为50000元。同时,为方便广大城镇居民参保,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将原规定每年10月至12月申报参加次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时间调整为随时办理申报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下一步,将研究探索门诊统筹报销办法、继续完善大中专和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研究探索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办法等,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保待遇,实现人人享受医疗保险的目标。

    记者: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高的同时,个人缴费标准是否也相应提高?

    答: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60元每人每年。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提高了40元。

    记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有哪些?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有:1、恶性肿瘤放、化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的治疗;4、精神分裂症、重度抑郁症、难治性强迫症;5、糖尿病及并发症;6、再生障碍性贫血;7、多血症;8、慢性高原心脏病;9、高血压;10、脑血管意外恢复期的治疗;11、慢性肝硬化;12、内风湿性关节炎;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慢性阻塞性肺病;15、痛风;16、慢性肝炎;17、冠心病;18、慢性肾小球肾炎;19、甲状腺功能亢进;20、心血管系统介入术后治疗。

    记者:增加门诊特殊病待遇后,参保人员如何办理门诊特殊病相关手续?

    答:参保人员持本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病相关检查,确保符合门诊特殊病基本条件的,持相关检查结果到定点医疗医保办登记办理《门诊特殊病认定表》。就诊时,参保人员凭医生处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及《门诊特殊病认定表》在医保办直接结算。

    记者:城镇居民生育费如何报销?能报销多少?

    答:(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自治区生育政策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城镇居民孕产妇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孕产妇因早产、急救等原因发生生育的,应当就近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当向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早产、急救医疗证明)住院分娩的,参保人员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家庭医疗账户本》、《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出)院证明和医疗费用有效票据、费用清单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3)、报销比例为孕产妇住院分娩费100%,婴儿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