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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2014-03-13 20:26 来源:西藏新闻网 点击:0

 西藏自治区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百分之三十涨幅居全国各省市前列 2010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7月27日下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自治区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涨幅达30%。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新鲜出炉

    7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呈报〈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请示》,将我区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确定为3个档次950元/月、900元/月、8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5元、8.0元、7.5元。

    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的消息一经传出,马上引起了群众的高度关注。

    王女士是拉萨某企业的清洁工作人员,由于不清楚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担心自己不在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保障范围之内。其实,根据国家相关条例规定,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这个适用范围的规定,王女士完全可以放心,她是受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保护的。
 涨幅居25个省市中的第三位

    为了保障劳动者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和《西藏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要求,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调整一次。2007年,我区第一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07年第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来,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21.68%,农牧民纯收入增长了26.69%,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增加工资353元。2010年,随着全国经济的复苏,我区经济也连续数年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我区实际,也符合全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大环境。截至27日,我区出台最低工资标准,全国(含我区)已有25个省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我区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在全国已经调整的25个省市中排名第7位;从调整幅度看,我区是30%,居已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25个省市中的第三位,仅次于海南、四川省。
  详细措施为新标准保驾护航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有可能会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受标准保护群体如何维护权利这个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可到相关监管部门反映,也可拨打劳动监察电话0891-6865721。

    经过多方咨询后,王女士确定自己8月份将会涨工资。她合计着,自己目前的工资是730元,如果拉萨市这次的最低工资标准等级定在950元的话,那么自己每个月至少可以多领220元工资,这对于自己这样的低收入家庭来说实在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它不仅意味着一个月可以多买10多斤肉,也可以为孩子添置一辆心仪已久的自行车。(周红雁 周仕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