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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拉萨市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通告

2014-03-29 11:22 来源:西藏新闻网 点击:0

    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造福广大市民,建设美丽家园、幸福拉萨的重要举措。为保证创建工作顺利实施,目前正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规范商场、门店经营行为,治理占道经营。各类商场、门店要依法亮证经营,文明经商,做到齐门售货。禁止店外堆放、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占道作业等行为。严禁无照经营和流动商贩沿街贩卖。
    二、规范市场管理,取缔路边烧烤。市场经营活动不得妨碍交通、不得造脏、不得扰民等。禁止在路边、街巷、广场、绿地、市民休闲娱乐场地等公共场所从事烧烤等夜市大排档。
    三、规范修配服务门店经营活动,取缔马路工厂。禁止各类修配服务门店出店占道从事修配、加工、洗车、饰车、售车,在市区内全面取缔马路工厂,取缔主次干道两侧未经批准的路边修配、服务摊点。
    四、严禁各种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责令拆除沿街和居民区内的违法建筑和私搭乱盖。禁止在路边等公共场所私设遮阳棚遮阳伞。
    五、规范广告牌匾管理,全面清理违规牌匾、广告、条幅,严厉打击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的违法行为。禁止违法散发、张贴各类广告。户外广告、霓虹灯应做到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
    六、加强公用设施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挖掘、毁坏城市道路、绿地等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保持户    外广告、牌匾、报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交通护栏、电话亭、垃圾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完整、清洁,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立即维修、更新或拆除破损陈旧的设施。
    七、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证环卫保洁标准。市、区和街道、社区环卫保洁单位,认真做好辖区内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废弃物,严禁乱堆乱放杂物、货物和乱倒乱抛废物垃圾等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八、严格城市施工现场、施工车辆和建筑垃圾管理。建筑及拆迁施工工地要严格按规定设置围挡或围墙,严禁在围挡外堆放;工地进出口必须设置清洗设备,严禁车辆车轮带土运输和沿途撒漏;各种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处理,必须按照市级相关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线路、时间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建筑垃圾。
    九、整顿交通秩序,治理交通违规行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都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各行其道、各停其位。严肃处罚违规驾驶和车辆乱停乱放行为,劝阻行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十、整顿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并严格禁止非法营运以及在车站、旅游景点、商场周边喊叫拉客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行为。
    十一、整治环境污染,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依法查处并制止门店播音喇叭、加工厂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制止各类油烟、烟尘污染及排放有害气体、排放生产生活污水污物行为,依法处罚环保违法行为。
    十二、严格执行城市宠物管理    规定,纠正和处罚违反宠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三、监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物业小区、临街门店、住户等所有责任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地承担“包门前秩序、卫生清洁、绿化完好”的责任和义务。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市容环境卫生:6386395;环境保护:12369
    十五、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行整改。对不肯自行整改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拉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