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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抗诉案件”评选结果揭晓 西藏3起案件获优秀

2016-06-01 10:02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点击:0

日前,最高检公诉厅下发了《关于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抗诉案件”评选活动获奖情况的通报》。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我区有3起案件入选最高检 “100件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抗诉案件”,分别是拉萨市检察院、城关区检察院办理的余某协助组织卖淫案,阿里检察分院、改则县检察院办理的扎某某等人非 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检察分院办理的珠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件1

为牟取非法利益 协助组织卖淫案

基本案情

2011年以来,被告人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支付工资或许诺利益的方式,先后纠集被告人余某等人形成人员较为固定的团伙,共同在拉萨市某娱乐会所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

拉萨城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鲁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人民币。被告人余某无罪。拉萨市城关区检察院提请抗诉,拉萨 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原审被告人余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件评析:

纵观本案证据情况,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均能够证实被告人余某实施了帮助鲁某某从内地招募并运送卖淫妇女的犯罪事实,故应当认定本案中被告人余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案件2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犯罪嫌疑人扎某(在逃)、贡某(在逃)、被告人斯某某各自联系了被告人扎某某运输野生动物制品,包括109个残缺藏羚羊头角、136张的藏羚羊皮、368张藏羚羊皮和73个头角等,后被改则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货车停放处抓获。

改则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扎某某犯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斯某某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作案工具、涉案制品予以没收。

改则县检察院提请抗诉,阿里检察分院支持抗诉。阿里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原审被告人扎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原审被告人斯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 纳);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返还给原审被告人扎某某;随案移送的藏羚羊皮与藏羚羊头角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评析:

一审判决在未对存疑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仅将送检部分的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认定为本案的涉案物品价值,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对被告人量刑畸轻;将被告人 扎某某的作案工具直接返还给其妻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犯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错误。在非法运输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这一罪名中,“珍贵”与“濒危”并不存在选择关系,应认定为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案件3

珠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珠某某骑摩托车来到岗某家接被害人才某某。被告人珠某某带着被害人离开,10余分钟后,因害怕老婆责骂自己将被害人带回抚 养,便产生了将被害人冻死的念头,于是扔掉被害人的随身物品,脱掉被害人身上穿戴的衣物,将被害人(年仅十三个月)赤身裸体扔在野外,造成被害人才某某被 冻死的结果。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珠某某于2014年4月1日被那曲地区班戈县公安局逮捕。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那 曲检察分院提请抗诉,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珠某某无期徒刑。

案情评析:

一是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足以从轻处罚,一审量刑确有错误,珠某某长期养成“打狗”恶习,生活作风极其混乱,诱骗被害人家属,心狠手辣残忍冻死误认为自 己的亲生孩子,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二是将被害人母亲的过错,作为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而本案中被害人母亲的 过错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加之被害人的家属没有对被告人进行任何逼迫和精神打击,被告人自愿签订的抚养协议。因此,将被害人母亲的过 错,作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依据,从法律关系上讲具有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不适当性,故将被害人母亲的过错纳入到研判视野,具有不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