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3 21:11 来源:西藏新闻网 点击:0
西藏自治区财政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记者日前从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治区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提高自治区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资料图片:2007年12月6日,拉萨城关区嘎玛贡桑办事处科员德央(左一)在给居民讲解医保政策。新华社记者 格桑达瓦 摄
为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针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一年来反映较多的几个方面的问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经2009年6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自治区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此次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将城镇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增加门诊特殊病病种待遇,下调住院起付标准,上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据悉,截至2009年6月30日,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参保人数达13.05万人。预计到2009年12月31日,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5万人。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方便城镇居民参保,专门下文变更今年城镇居民参保时间,由原来规定的每年10月至12月申报参加次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调整为随时办理申报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下一步,自治区还将研究探索门诊统筹报销办法,继续完善大中专和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研究探索科学便利的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办法等,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保待遇,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险的目标。(林敏 王莉 秦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