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3 20:34 来源:昌都报 点击:0
——中国民族学学会会长郝时远教授访谈
3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秘书长、中国民族学学会会长郝时远教授表示:达赖喇嘛提出的所谓“大藏区”概念是搞民族自治,本质上谋求独立,是违背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境外“西藏论坛”编辑对此言论颇为不屑,并在转载时的按语中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中国民族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民族区域自治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据笔者调查,中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从来没有出现过“民族自治制度”这一词组,并使之在概念上等同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考虑到部分网民对“民族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认识存在偏差,笔者特联系郝时远先生,以邮件访谈形式对两个概念做了如下辨析,以飨读者。
怎么理解“民族+区域”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郝时远: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的一种制度,民族因素突出了不同层级(编者按:自治区、自治县、自治乡)的自治地方的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而地方因素则突出了自治地方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这两个因素组成的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行使自治权。
谷雨:对此,通俗一点可以这样理解:少数民族聚居,只要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具备一定人口规模的,就可以在该区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跟着人跑、跟着地方跑。打个比方,江苏省内某个区域有藏族聚居,而且藏族人口在该区域总人口里占了很大的比例,那么就在这个地方组织自治县或者自治乡,给予他们管理本民族事物的权利,这就是民族因素的反映,突出的是民族身份;另外呢,组织的民族自治地方不是排外的,所以藏族家庭的左邻右舍里可能还有些汉族、土家族、蒙古族等其他民族,所以这个自治县或者自治乡在管理上就要考虑当地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它的身份是一个地方级的国家行政机关,这是区域因素的反映。
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办法?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中国“大杂居,小聚居”的现实。在一个统一的国家里,不同民族会根据自己的需要,自发、自由地流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民族政策跟着人跑,人到哪,政策到哪,全国各地普遍实施。因为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照顾到了各民族的共同利益,所以少数民族在聚居的同时又可以跟其他民族和谐共处,不失团结。
民族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有什么区别?
郝时远:民族自治模式,在一些国家是以民族政党通过竞选获得地方议会多数席位并组成地方政府,如英国的苏格兰、西班牙的巴斯克等自治地方。而这类政党竞选失败后,这些地区就成为一种地方自治,民族自治的议题只能通过议会表决通过才能实行。在北欧国家,萨米人组成的萨米议会(萨米庭)也属于一种民族自治,但是这种民族议会没有独立的立法权,只有向国会提交提案之权。除国家授权外,萨米议会不具有地方行政的管理权。在美国还有印第安保留地制度,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实行了原住民(土著)的自治形式,这也是民族自治的一种类型。
谷雨:民族自治,简单地从形式上来说,就是把某个民族聚集到同一个区域内,专族专区,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进行自我管理,实行自治。它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数量:民族自治模式下,少数民族享有自治权利的地区只有一个,即划出来的专区。而民族区域自治无此限制,全国范围内,只要少数民族聚居形成一定规模,就可以设置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物的权利,数量上是多个。
关系:采用民族自治,专区专族,那这个民族和区域外的其他民族的关系中,区别和分隔会成为基本特点。该民族成员如果希望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物的权利,希望文化、语言、宗教等得到有效保护,那他们就只能待在专区内,没得选择。他们也就被与其他民族和地区区别、分隔开了。中国至少有56个民族,如果都实施这样的民族自治,显然国将不国。而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少数民族可以按自己的需要自由流动,与其他民族相处,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现当地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它促进的是一种融合与团结的关系。
等级:民族自治模式下的自治区比较独立,比如西班牙的巴斯克地区,它实行的就是达赖一直要求的“高度自治”。《巴斯克自治区自治法》规定,巴斯克自治区享有高度的民族自治,拥有独立的议会、税收制度;巴斯克议会行使立法权,管理巴斯克政府;巴斯克地区的最高法院享有最高司法权。而在民族区域自治中,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除了是自治机关外,同时还是地方国家机关身份,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需要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一种地方政权形式,不享有脱离国家而独立的权利。
影响:紧跟民族自治的,往往是地方自治和独立。比如作为民族自治模式典型的英国苏格兰、西班牙巴斯克:苏格兰执政党去年9月已经宣称要在2010年推动公投,寻求“脱英自治”,实现苏格兰独立;巴斯克曾以暴力活动谋求独立,并成立了臭名昭著的分离主义恐怖组织“埃塔”,该问题至今仍未解决。另外,科索沃战争中,阿族人的独立运动、阿族和塞族的武装冲突也都是民族自治和国家主权发生矛盾的悲剧反映。
达赖的“自治方案”是不是中国宪法规定下的民族区域自治?
郝时远:首先,所谓“名副其实”的自治,就是对现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实践的否定。其次,所谓“尊重西藏民族的同一性”和“统一聚居”就是为“民族自治”制造地域性的“领土基础”,即“大藏区”。第三,所谓“藏人还要有制定符合自己需求和特点的地方政府,政府组织,以及制度的权利”。就是对现行依法产生的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的否定,目的就是“藏人治藏”。第四,这份“自治方案”综合了上述一些国家的民族自治内容,但其模板就是要按照港、澳的“一国两制”来实施“名副其实”的自治。其本质,就是把“大藏区”也视为中国的殖民地来比照港、澳。因此,这份“自治方案”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所谓“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自治的条款”,而其伏笔就是“为了与西藏民族的需求和特性相适宜,可能需要对某些自治条款重新进行研究和调正”,以达到“藏人治藏”的高度“民族自治”。
谷雨:藏族要“统一而居”,要划“大藏区”,中央政府不能在西藏驻军,“大藏区”内其他民族要通通迁出,“恢复西藏特有的自由和独立地位”,以及达赖的弟弟丹增曲杰对美国媒体说:我们先要求自治,然后把中国人赶走……这些都是达赖所要求的“高度自治”、“名副其实的自治”的具体内容,至于它们指向中国宪法内的民族区域自治,还是指向高度的“民族自治”,这已经不是什么高深的问题了。(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