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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范围

2014-03-13 19:40 来源:西藏新闻网 点击:0

 

  近日,记者在西藏自治区司法厅了解到,西藏针对法律援助范围过窄、困难群众申请援助不便等问题,将工伤事故,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等与社会保障和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一步适度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努力做到“应援尽援”。

  据了解,自2001年西藏成立首家法律援助机构以来,西藏把法律援助作为民生工程,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援助机构、壮大援助队伍。2001年西藏第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即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通过近十年的发展,全区已基本建成自治区、地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截至2011年6月底,全区已建法律援助机构80个,73个县(市)有72个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

  为了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根据自治区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目前,西藏将请求给予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涉及婚姻纠纷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残疾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等与社会保障和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确定将城乡居民中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作为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农村“五保户”、重残智残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等人员,列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人群,努力做到“应援尽援”,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

  据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鲁生介绍,目前西藏已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机构建设上,逐步建立健全县级法律援助机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推行村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