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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昌都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2023-06-20 23:11 来源:昌都发布 点击:0

近年来,我市停车泊位供给规模持续扩大,停车秩序不断改善,停车产业发展迅速,但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市民停车难等问题日益凸显,我市制定《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创建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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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我市汽车保有量增加,停车泊位缺口大,公共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停车难”成为广大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制定《办法》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切实缓解群众“停车难”问题,构建方便快捷的停车条件和交通秩序,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出行获得感、幸福感。

·《办法》基本框架?




答:本《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从规划、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公共停车场进行了规范。


1.《办法》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出台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停车场的定义等内容。


2.《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公共停车场规划编制、用地、公共停车场设置、各管理主体职责、发展策略等内容。


3.《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公共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车辆停放者职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4.《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5.《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

· 《办法》适用范围?



答: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
用、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办法》遵循哪些原则?





答:第四条 本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规范使用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 《办法》对部门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规划编制和用地保障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


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建设和管理公共停车场地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设置、管理和撤除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以及除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非机动车外道路车辆停放秩序和管理,对公共停车场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公共停车场规划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域、场地、时段、车型等因素制定公共停车场差别化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依法管理公共停车场,规范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区域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行为,指导公共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收费行为。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国资委、林草、卫生健康、人防、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 怎样解决特定区域时段性、临时性停车难问题 ?




答:第十条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具备夜间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并应当公告临时停车时段,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超时停放。在学校周边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临停快走区域。第十六条 因举行大型活动、宗教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活动举办者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临时停车泊位或区域。大型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方应当将临时公共停车场恢复原状。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机动车停车场、停车位向社会错时免费或有偿开放。

· 在公共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 第十九条 车辆停放者在公共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四)在停车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六)遵守准停时间规定。

·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示牌,公示公共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计费方式以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二)维护和管理公共停车场设施、设备,电子计时计费装置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停车场设施、设备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正常运行;(三)记录车辆出入信息,并妥善保管车辆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四)维护公共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五)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场停放;(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公共停车场防盗、防灾等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七)保持公共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扬尘、噪声污染;(八)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九)停车收费按规定开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十)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无主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十一)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十二)非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十三)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应当准确清晰,进出口匝机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十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