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9 21:17 来源:昌都发布 点击:0
案件经过 被告人刘某为实施盗窃准备作案工具及衣物,从其租住的出租屋出发寻找作案目标,当其行至某商铺时发现卷帘门未关好,就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打开潜入店内,将18.8斤冬虫夏草盗走并藏匿至一处废弃小屋内,后又将盗窃时所穿外套、帽子、鞋子以及作案工具丢弃至河中。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同日,依法扣押涉案冬虫夏草。涉案的18.8斤冬虫夏草,经市场价格认定为165.4万元。 裁判结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