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中院审结一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7-01-18 11:22
来源:昌都市委外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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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辛欢)近日,昌都中院审结一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某某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某某巴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某某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某某江承包某沙场产生了300万元债务。当年年底,某江找到债权人某某巴、某某仁等,谎称自己认识内地一名汉族大老板,只要将钱借与该老板,便可在短期内获得全部本金及100%的利息,同时某某江承诺,如果汉族老板不还借款,将由自己代为偿还。某某江很快筹集资金300万元,清偿了沙场债务。之后,为偿还债务利息及个人挥霍,某某江又编造、传播自己参与承建拉萨至林芝段的高速公路,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等谎言,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不断向社会公众“借取”巨额资金。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涉案资金2934410元,扣押车辆、珠宝、手机等涉案财物。在被告人某某江非法集资期间,被告人某某巴、某某仁听信某某江的谎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转借给某某江。二人在非法集资中各获利8万元。2016年12月8日,某某仁向本院缴纳涉案资金50万元。
昌都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某某江因经营沙场产生债务后,向民间借取“高利贷”。为偿还欠款,某某江虚构自己拥有雄厚经济实力的事实,隐瞒自己并无还款能力的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广大集资人的巨额资金,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某某巴、某某仁听信被告人某某江编造的谎言后,未经依法批准,以向某某江提供资金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造成存款人经济损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某某仁能够积极赔偿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全额退缴非法获利并预缴罚金,决定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