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中院“四个规范”助推司法体制改革
2016-09-29 16:01
来源:昌都市委外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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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中院立足审判执行主业,以“规范司法行为年”活动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建立规章制度,着力规范庭审活动、文书制作、执行工作等司法环节,助推司法体制改革,让审判权力运行和监督有章可循,把司法权牢牢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建立评查机制,规范庭审活动。建立庭审评查制度,出台《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研究制作《示范庭观摩庭自评自查庭情况统计表》、《庭审评查互查抽查情况统计表》、《庭审质量评查工作台账》和《庭审评查登记表》、《庭审评查计分表》,着力细化评查标准。采取示范庭、观摩庭、自评自查、互评互查和邀请人民陪审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庭审评查,及时发现并整改举证不规范、庭审礼仪不标准等问题。
运用科技法庭,规范刑事审判。主动发挥科技法庭作用,进一步实行庭审公开,确保举证、质证、认证等刑事审判程序,同步录音录像,做到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宣判,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举证、质证的权利,使当事人有话讲在法庭、有证质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功能,切实落实证明责任、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诉讼要求,进一步增强刑事审判工作透明度,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促公正。
评查案件质量,规范民商事审判。开展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制定评查方案、明确评查标准、统一评查内容、设定计分规则、划定质量等次,通过部门自查、其他部门观摩、院领导点评等方式,及时纠正民商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态度生硬等问题;通过庭室互查、部门自纠、优秀文书评选等方式严格评查文书首部、事实、理由、尾部和法律适用、文字表述等,指出裁判文书出现的漏字、别字,标点不规范等不足之处,进一步规范证据认定、判决说理和裁判用语。
明确操作规程,规范执行工作。出台《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规范》、《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强制措施制度》、《关于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执行程序、健全操作规程、统一法律适用。建立执行期限预警机制、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严格规范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延长期限等情形适用条件及审批手续,坚决整治拖延执行、推诿执行等消极执行行为,有效制约执行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