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3 09:14 来源:今日西藏昌都 点击:0
这次活动能够广泛地接触他们的学者、知识分子和学术机构,特别是有很多藏学家和研究西藏的一些机构,像科学院这样的机构中就有许多比较知名的藏学家,我们想与他们做一些交流,请他们介绍一下研究情况。我们也介绍一下我们国内的研究情况,我们4个人从不同角度都准备了一些论文。有的会在正规场合作一些学术讨论,另外还有一些座谈会和拜访。这次活动对于双方互相之间的了解、理解都有很大的帮助,特别是学术方面。学术无国界。学术与政治有联系也有区别,这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他们现在对于西藏民族区域自治方面,文化保护、环境保护、宗教政策方面有许多疑点,这些疑点我们将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用我们的研究成果向他们做一些介绍。当然不是强加于人的。然后看看他们还有什么新的发展趋势,有什么新的思潮、流派,也做一些了解。这些了解对于我们今后的借鉴有好处,也对我们做针对性的研究有一定的帮助。
据我所知您在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方面是专家。由于每个国家的民族特色不同,所以对本国民族文化保护的方法也就有所不同。我国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与发展采取的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方式,前苏联采取的是联邦制,而美国对印地安文化的保护则选用的是居留地的方式,没有任何改变也没有任何发展。您能不能谈谈这几种方式的优劣势及特点?
你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一下子说清楚不容易。我认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很大的优点,第一就是它充分的调动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因为各族人民他都有当家作主的权利、有他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因此呢,他就有积极性,充分调动他的积极性非常重要。像印地安人居留地这种方式,它虽然有很大一部分自由,但是在充分调动他的积极性方面是欠缺的。第二呢,就是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这种民族关系也能够更好的互相帮助、互相促进、互相支持、互相理解,也有利于建立一个和睦的、和谐的社会。这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个非常大的优势。第三,还有利于形成国家统一的局势。国家统一,对于发展国力、民族文化都是有帮助的。如果四分五裂,一方面没有国力,另一方面人民的基本权益也得不到保障。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促进各方面的发展。现在我们西藏在中央管理及各省的支持下发展得特别快,如果没有民族区域自治这种制度,搞联邦制肯定是各搞各的,不可能有全国的支援。举国支持西藏的发展这种局面的形成,它的基石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因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里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就是对口支持。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个规定,它不是临时的权宜之计,也不是某一个部门的恩赐,它是一个国家制度,这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些优点。我不是非常了解联邦制,但是我去过几个联邦制国家,像澳大利亚、德国,为了考察欧洲的法律制度,很多国家我都去过。他们有他们的优点,它的基本的国家理念建立在人权的基础上,就是人固有一种自己的权利,人与动物不一样,他生下来就有人的本身的权利。这样的权利要得到保障,一方面就应该有人自己的自由,另一方面还要组织国家组织社会来保护自己,有些外力像侵略和大的灾难不可能用个人的力量来抵挡,这样就需要建立国家组织国家,一部分权利交给国家统一使用,但是要保证它的安全,它的发展,保证它的人权的实现,这就是国家的责任,所以人的一部分权利交给国家。各州也是这样,它的一部分权利要交给联邦,比如说外交上要由联邦负责。但是如果不为我的安全不为我的外交利益服务的话,我就把权力收回,它是从上往下交权的一种性质,统一适应。我们现在也在走这样的发展道路,因为我们现在提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这些理念,开始形成社会主义发展理念。
据我所知,前苏联在实行联邦制后解体了。如果象您所说我们现在也往这方面发展的话,我国应该和他们有一个本质的区别,这个区别又是什么?
前苏联还不是完全的联邦制,国际上有一个概念,就是联邦制与邦联制,它们是不一样的。比如说苏联现在也有一个独联体,它也有一个实体上的联系,过去它是加盟共和国,各加盟共和国本身有很多权利,但是大部分国防权利外交权利是联邦统一形式,这就和联邦制不太一样。我们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个单一制国家的一种体现,只有一个宪法,这是一个本质问题。在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有州的宪法,有联邦的宪法。我们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地方充分享受和行使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一方面国家必须要统一,另一方面要照顾不同的情况及特点,要保护它自身发展的一些内在规律。这就是一个本质的区别,我们现在只有一个宪法,而它们有多个宪法。
那么我国针对西藏的一些原生态文化保护的方式和美国对印地安原生态文化保护的方式有何不同呢?
两个国家采用的方式有一个价值取向上的区别。有一部分西方人希望能够留下一个活化石,留下古代的东西,这样的情况我在西方见到过。像挪威专门划出一个岛,这个岛上没有汽车,没有电灯,没有自来水,没有任何现代社会的影子,这样就是保留了一个活化石。现在西方有的人说我们的文化要保护,只是从自身的愿望出发,就是想看到一个活化石,而不是从民族本身发展需要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的。我们的人民是需要与时俱进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他们的生活、文化等各方面都是需要发展的。而发展也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并不是割断历史的一个发展。人类之所以能够不断的进步,就是因为一方面不断地抛弃不适应发展的因素,另一方面还沉淀,积淀文化上的一些优秀的因素。这就是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些好处。
您曾出访过世界上的许多国家,能否介绍一下,在对民族文化的保护方面,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与其他国家对自己的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方式上存在哪些差异,有什么样的优势,还有哪些差距?
比较坦率的说,西方在文化保护方面做得非常好,我去过几个国家,像西班牙,西班牙在4、5世纪是最大的一个帝国,那时候的首都、城堡、护城河等保护的非常好。文化保护实际上是现代意识的反应,一方面需要很高的文化积淀,精神文化的历练,另一方面对育人,过去我们也是这么走过来的。我们过去文化保护和环保的意识不强,现在的意识已经非常强。过去许多动植物都没有了,现在对野鸭、野驴、藏羚羊等一些动物都有很好的保护。过去一度有多地方反映给老百姓带来遭难,有些还伤害了人,现在就保护的非常好。以前的意识就不强,大量的灭绝和毁坏,现在就已经得到纠正。过去一方面是没意识,一方面也是没有钱,比较穷。现在有很大的改变,我们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经制定了不少,特别是文物管理全国还没有立法,我们自治区已经立法了,得到了比较好的保护。现在国家投资这么大,有些维修和恢复的投资很大,像布达拉宫、桑耶寺、萨迦寺,先后两次都是投资3亿,现在一个是比较有钱了,另外是思想和意识增强,有社会的氛围。所以文物得到了很大的保护,环境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这些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多任务和问题。这个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该说还是有联系的。比如立法,国家没有立法我们就可以立法,国家法律规定天上的地下的水里的文物都是国家的,但我们有特殊情况,寺庙的文物、佛像、唐卡的保护,特殊的问题通过立法解决得比较好,得到了比较好的保护。寺庙是祭祀的场所,也是文化的一种载体,对这个的理解现在也是比较认同的,过去是两种观点,认为寺庙是落后的,反动的一种地方,他没有从文化的角度来考虑。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观念的更新,这些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善。
我们作为西藏文化保护发展协会的网站,您对像我们这样民间的组织对西藏文化保护发展工作还有哪些建议?
文化保护和环境的保护还是需要依法制定,纳入法制化轨道。不能以言代法,一个领导走了,制度要正常运行,这样的制度非常必要。我们现在有些领导对资源保护非常重视,有的就不大重视,只讲开发,没有战略眼光,一些短期行为可能造成对环境文化资源的破坏,所以纳入法制化轨道是非常重要的。有些事情不是你的权利,资源的问题文化的问题不是你这一代人把它灭了吃了,那是不允许的,所以纳入法制化轨道,就有这个责任。如果我们靠过去那种方法,那有的领导开明保护就会保护好点。所以我们提出依法治国道理就在这,保护文化方面、保护环境方面、保护自然资源方面仍然是这个问题。从网站来讲,应该营造这种舆论氛围,依靠个别人的英明、智慧是靠不住的,纳入法制化轨道,规范化的管理是非常重要。当然我们基本的框架是有的,网站从宣传角度舆论导向角度来讲应该营造这样的氛围。另外从保护和发展和利用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有些非常好的文物为了保护就锁起来了,西藏许多非常好的文物都锁以来了,像昌都寺类乌齐寺的格萨尔的金马鞍都锁起来,怕丢。锁起来不行,它要运用,该展览的展览,有的文物可以拍卖的拍卖,有的文物该鉴定的要鉴定,有的说文物很重要,很宝贵,但是什么品级什么规格都不清楚。所以进一步清理、登记、鉴定,开发利用资源。这一方面还没有理清思路,哪些可以展览哪些可以拍卖,要挖掘它的潜力,体现它的价值。
您认为西藏文化是可以被普及的大众文化吗?
文化向来都是双向的,流动的,文化就像水,高的地方流向低的地方。互相对流。纯粹的民族文化是没有的,产生地域特征的文化是有的。文化是一种联系体,所以你问可不可以大众化的问题,其实已经很多都大众化了,在保护的同时也吸收了。但是有的东西灭亡了,这也是必然的。所以西部大开发的时候,怎么样搞好保护和发展关系问题也是面临的大的问题,文化冲击有了,文化撞击、文化整合都是文化发展的必然规律。关键善于吸收精华,善于扬承。以前在社科院我一直做文化哲学方面的研究,拉巴主席和我是一个班的。
最后预祝您此次出访活动圆满顺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