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地区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2014-03-13 09:07
来源:昌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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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实施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以来,我地区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工作组深入到农牧区广泛宣传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积极筹措医疗救助资金,建立了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为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昌都、芒康等县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救助政策,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救助的程序,明确了实施的主体和救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调整了救助标准。
一、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救助标准由原来的3000元提高到现在的8000元,对患大病或长期支付高额医药费的救助对象,在享受了最高额度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无法维持的,最高救助限额可提高到30000元。
今年上半年,地区民政局联同财政局转发了《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同时下拨各县用于建立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基金464.8万元(其中:自治区下拨我地区332万元,地区配套66.4万元,各县配套66.4万元)。
二、下步工作思路、措施
1.按照《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全面掌握每一个符合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建立详细档案,以确保每一个符合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到医疗救助的年救助最高限额。
2.加强对各县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并设立医疗救助专户,专人管理,定期对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