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地委、行署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今年1——8月份,全地区累计开发就业岗位1761个,实现就业1776人,其中高校毕业生就业102人。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地区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制定下发了《关于昌都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意见(试行)》。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在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我地除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的全部优惠政策外,还结合昌都实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各项政策优惠。一是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从2007年开始由地区财政预算安排100万元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基金,2008年至2010年每年再注入100万元,使基金总量不断加大。二是从事个体经营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规定: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藏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依据,对其所享受税收减免金额8000元的50%予以返还支持。即:每户每年4000元,如当年所缴纳税额不足返还额度的,按其实际缴纳税额予以全额返还。三是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不含国家限制性行业)、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招用持《就业再就业优惠证》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藏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5000元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依据,对其所享受税收减免金额5000元的50%予以返还支持。即:每户每年2500元,如当年所缴纳税额不足返还额度的,按其实际缴纳税额予以全额返还。此外,我地专门制定了2007年我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闻宣传方案,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政策性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