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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利部赴我市督导检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

2018-03-29 11:09 来源:昌都市委外宣办 点击:0


 
        自3月24-26日,国家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副主任匡少涛一行工作组赴我市督导检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赵辉同志、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调研员皇甫大林同志等一同参加了督导检查,昌都市副市长、河长办主任赵明同志、昌都市水利局局长、河长办副主任觉阿江村同志陪同。

        3月24日,督导组于昌都市人民政府召开了自治区、昌都市河(湖)长制工作座谈会并听取了昌都市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区总河长办副主任潘旭春同志出席会议,昌都市河长办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会,会议由潘旭春同志主持。



 
        潘旭春同志针对西藏自治区及昌都市实际,提出了以下三点建议:一是建议由水利部协调自治区与邻近省(区)建立河(湖)长制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将金沙江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家规划,加大投入力度;三是昌都山高谷深、可利用地极度缺乏,城乡聚居区多是沿河而建,位于洪水、泥石流易发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威胁较大,建议提高防洪标准并列入规划。


        匡少涛同志首先肯定了我市党委、政府对河(湖)长制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取得的成绩,同时指出:河(湖)长制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行动。一是针对西藏自治区河湖数据缺乏、调查难度大的实际,建议加强与先进省(市)交流学习,采取先进遥感技术测定;二是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河(湖)长制工作水平;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西藏自治区人少地广,河湖众多,管理保护数据庞大,信息化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法,对西藏自治区推进河(湖)长制工作具有极强的促进作用;四是河(湖)长制工作是党政领导、部门联动的工作,要仅仅围绕这一基本原则,落实好相关成员单位的责任分工,形成合力。


        3月25-26日,督导组一行对我市类乌齐县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类乌齐县长潘毅同志、副县长唐强同志陪同。

        督导组实地查看了类乌齐县河流现场、公示牌设立情况并详细查阅了县、乡(镇)河长办资料,听取了类乌齐县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督导组对类乌齐县河(湖)长制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充分肯定了县委、政府对河长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类乌齐县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同时也提出了以下三点意见:一是县河长办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日志内容,明确河湖长职责;二是“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要结合实际,管护目标要合理定位、具备可操作性;三是乡(镇)实施方案需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细化,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国家水利部对我市河(湖)长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彰显了党和国家对我市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我市将进一步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突出特色、查漏补缺、扬长补短,不断推进我市河(湖)长制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