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监管场所开展刑罚变更监督工作,昌都市结合实际,积极展开调研、制定措施、创新方法,建立和完善监管场所人权司法保障体系。
明确任务分工,建立重点监督机制。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监管场所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具体负责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对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以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重点监督,实时跟进。
创新工作方法,建立核查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对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前的考察。变更前应当经常深入罪犯劳动、生活、学习现场,全面了解罪犯日常计分考核、奖惩记录等实际改造表现,综合考察罪犯现实表现以及财产刑执行等情况。二是加强对执行机关减刑、假释初始提请工作的监督。对执行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开展审前社会调查、民警测评、集体评议、评议结果、集体复议等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三是加强调查核实力度,对应该调查核实的情形进行规范。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因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收到控告、举报的罪犯进行细致核查,确保司法保障的公平公正。四是加强创新核查方式方法。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依法发表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扩大监督范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积极向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各监狱联系协调,对在押罪犯保外就医、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方面提供大力支持,协助监管。针对罪犯改造情况提出收监、奖惩等意见建议,确保罪犯真正不脱管、不失控、改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