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新闻中心>昌都新闻>

昌都市构建村(居)干部绩效考核新机制加快基层组织建设制度改革步伐

2015-07-21 11:47 来源:昌都报 点击:0

   报讯 为进一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制度改革,昌都市围绕建设一支可信、可靠、可行,能高效发挥作用的村(居)干部队伍,不断创新村(居)干部考核奖惩机制,着力破解村(居)干部“干好干坏一个样”难题,努力形成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工作导向,激发广大村(居)干部干事创业的动力和热情,积极打造农牧区发展稳定的“排头兵”。
    健全五项制度,绩效管理常态化。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村(居)干部日常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在常态工作中加强对村(居)干部管理督促。一是全面深化村(居)干部履职承诺制度。每年年初,村(居)“两委”干部都要在广泛征求党员、村(居)民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职责分工,就村级经济发展、公益事业建设、基层党建、平安村(居)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提出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及措施,向乡(镇)党委和党员、村(居)民作出承诺,并报乡(镇)党委备案。二是全面推行村(居)干部绩效公示制度。村(居)“两委”干部每季度要以条目式方式梳理上一季度工作完成情况,确定下一季度工作计划,填写工作绩效公示单,经(乡)镇审核把关后在各村(居)予以公示,同时上报乡(镇)党委备案。三是建立村(居)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村(居)“两委”负责人外出须向乡(镇)党委请销假,外出时间在3天内向乡(镇)联系村领导请假,超出3天须经乡(镇)党委批准。其他干部外出应向村(居)党组织书记请假。四是建立村(居)干部轮值班制度和工作考勤制度。结合村级工作,每个村(居)干部都要参与办公室轮流值班。正常工作日,各村(居)要保证有1人到岗办公,节假日、敏感日要安排专人值班。由各村(居)对村(居)干部在岗、轮岗以及各类活动出勤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并由乡(镇)党委、政府进行监督。五是建立村干部档案管理制度。各乡(镇)以村(居)为单位,建立健全村(居)“两委”干部档案,将村(居)干部的任免、年度工作目标、工作承诺及完成和公示、考核评议、奖惩等情况归入档案。
    量化测评标准,考评内容科学化。采取百分制量化考评办法,制定村(居)干部民主测评标准,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评村(居)干部的政治信念、奉献精神、组织协调和做群众工作能力、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任务的情况。其中,把村(居)干部工作实绩作为绩效考评的重点指标,赋予较重分值,德、能、勤、廉各占一定比例。同时,结合农牧区自身发展的实际和党委、政府各项中心工作设置全面、细致、科学可操作性具体指标,增强了考评的针对性与实效性,起到了发展导向和促进村级工作全面发展的作用。
    实行“一考双评”,考评方式程序化。改进考核办法,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实地考评与走访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考评,采取绩效考核、干部点评、群众测评相结合的“一考双评”的办法,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组织群众测评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估分值由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对“两委”干部评分,村(居)干部对“两委”干部评分(包括本人),村(居)民小组长、村级配套组织有关人员、“双联户”户长和村(居)民代表、党员对“两委”干部评分,乡(镇)班子成员对村(居)“两委”干部评分,驻村工作队对村(居)“两委”干部评分,考核组根据查阅印证资料、现场实地查看及进村入户了解情况对村(居)“两委”干部进行评分等六部分组成,各占相应比例。乡(镇)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对村(居)“两委”干部的考核初步结果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再由乡(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拟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考核等次,报县(区)委组织部和民政局,由县(区)委组织部和民政局复核确认,增强考评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解决村(居)干部“应该怎样干”问题,增强为民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严格奖优罚劣,考评运用规范化。坚持村(居)“两委”干部绩效考核结果与基本报酬、业绩考核奖励直接挂钩,合理运用绩效考评结果,把考评结果变成实实在在的“工资单”,解决村干部“应该怎样拿”问题。对考核结果为称职的,全额发放基本报酬及业绩考核奖励;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全额发放基本报酬,发放业绩考核奖励的50%;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发放基本报酬的50%,不发放业绩考核奖励;考核被评为优秀的,除全额发放基本报酬及业绩考核奖励外,各县(区)、乡(镇)结合实际给予适当年终奖金,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村(居)党组织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符合条件的作为选拔乡(镇)公务员对象。建立村(居)干部约束机制,对基本称职的村(居)干部,乡(镇)党委及时指出缺点和不足,督促整改。凡是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村(居)干部,属村(居)党组织成员的,由乡(镇)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作免职处理;属村(居)委会班子成员的,由乡(镇)党委劝其自行辞职,不辞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罢免,引导广大村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政务实、干事创业,为凝心聚力加快推进富裕和谐幸福法治文明美丽的社会主义新昌都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