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11 06:38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点击:0
落实整改内容 完善配套措施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落实整改工作综述
去年以来,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国务院政策措施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自治区民政厅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建立健全机制抓落实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建立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运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创新发展。
建立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全区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通过现有乡镇(街道)办事服务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在全区乡镇(街道)层面建立起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窗口,统一受理城乡低保、住房、教育、医疗、就业等社会救助服务业务。截至目前,全区694个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了社会救助窗口。同时,为规范救助窗口工作流程,自治区民政厅与人社、教育、住建、卫计委联合印发了《西藏自治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工作规程》,向各乡镇(街道)印发了全区统一的救助窗口受理、分办、转办工作规程及流程图,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建立了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建立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地(市)、县(区)核对机构建设。目前,7地(市)建立了地区本级核对机构,县级核对机构正在积极推进,力争今年年底前实现全区核对机构100%全覆盖。同时,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公正实施,下发了《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使核对工作有据可依。
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抓落实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力度,自治区政府出台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就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社会救助统筹规范运行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制定印发了《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意见》。同时,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财政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将低保绩效评价工作与低保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及城乡低保管理服务工作实绩挂钩,促进了城乡低保各项工作落实。此外,为全面推行“阳光低保”,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 “人情保”、“错保”问题。2014年,全区开展了城乡低保、五保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因“人情保”、“错保”退出城乡低保2541人,五保退出、核销653人,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和五保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加大资金投入抓落实
2014年,自治区及时足额下拨了城乡社会救助各类保障资金9亿多元。两次提高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五保供养标准。同时,为平抑物价波动对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的影响,分别于1月、2月、7月、8月启动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2015年,城市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年保障标准提高至2350元,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提至4400元。
在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的同时,向各地(市)下发《关于开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工作的通知》,深入开展了《办法》学习宣传活动,在《西藏日报》上全文刊登《办法》,及时将《办法》翻译成藏文,印制藏汉文宣传册,发至全区各地(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利用驻村工作队、村(社区)公示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为《办法》的贯彻落实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