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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地区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

2014-03-13 12:31 来源:昌都报 点击:0

近日,昌都地区人社局按照要求顺利开展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工作,进一步减轻了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受到参保人员一致好评。

一是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原来乡镇社区医院30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分别调整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年度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由原来的500元调整为300元。

二是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至8万元。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14万元。参加了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的在一年内,除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万元外,还可享受最高14万元的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三是调整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付段的支付比例,进一步降低了个人负担部分。

四是提高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年门诊包干费,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年门诊医疗费用包干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提高至1500,1959年3月28以前参加工作的跨省安置退休人员的年门珍医疗费用包干标准由原来的1400元提高至1700元。

五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由原来的15种调整增加至20种(参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目录)。

地委外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