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新闻中心>昌都新闻>

金融硕鼠贪无厌 严厉惩处判无期——昌都地区中

2014-03-13 10:38 来源:昌都报 点击:0

近日,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欧珠次仁贪污一案作出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欧珠次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475950.00元上交国库;违法所得797444.67元继续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珠次仁从20046月到20088月,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芒康支行员工、信贷股股长、客户部经理兼信贷风险代理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取贷款人的还贷本息不入账、虚构贷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贷款、直接从银行贷款还款账户取款、侵吞农行钻石卡贷户捐款等方式作案十起,共侵吞中国农业银行芒康县支行资金2273394.67元。另查明,被告人欧珠次仁1999122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芒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1016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珠次仁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却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在4年多时间里多次贪污公款共计2273394.67元,除案发后追缴的475950元外,尚有1797444.67元未能追回,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欧珠次仁在犯故意伤害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珠次仁案发前虽然主动打电话向其所在农行的领导承认了部分犯罪事实,但并没有向有关部门或个人投案,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投案,而是选择潜逃的方式,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欧珠次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欧珠次仁当庭表示认罪法,表示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被告人欧珠次仁无视国法,肆意妄为,最终用自己的贪婪换来遥遥无期的铁窗生活,这真是贪得无厌法不容,教训深刻警世人。

近年来,我地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时有发生。但该案是昌都地区有史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贪污案,这再次暴露出我地金融系统的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漏洞,使违法犯罪人员有机可乘。有关部门应亡羊补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金融工作人员的监管力度,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有效保护国家财产。

 

(地区中法  地委宣传部外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