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5 13:49 来源:今日西藏昌都 点击:0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内,凡作案后潜逃的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凡劳教逃脱人员和服刑中逃脱的罪犯投案自首的,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在限令期限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处。
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动员、规劝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罪犯投案自首。在逃人员在家属、亲友规劝或者陪同下投案的,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函、电话投案,本人随后到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依法视为自首,按照上述政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凡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的,被缉捕归案后,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在逃人员。凡为在逃人员通风报信,帮助伪造、毁灭犯罪证据,提供隐匿场所、交通工具、资助财务以及提供其他条件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所有公民对知晓的在逃人员线索应当主动向公安部门举报,对提供线索、协助抓获或直接扭送在逃人员的有功者,政法机关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抓获重特大在逃人员的,将给予重奖,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891-6288127,西藏自治区人民检查院举报电话:0891-6249412,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举报电话:0891-6311111、6311110,西藏自治区司法厅举报电话:0891-6285741,也可就近拨打公安机关110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