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4 20:14 来源:今日西藏昌都 点击:0
2003年年底2004年初,110多位养殖户承包的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5500亩养殖池塘发生了特大污染事故。据当地海水养殖协会估计,经济损失在1.7亿元左右。根据温州市有关方面的调查,龙湾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没有污水处理厂,养殖池塘附近几百家重污染企业排放的污水和居民生活污水排入外海之前,都流经了养殖场的进水口,是污染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区建设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滨海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浙江省环保局2001年4月10日审批的(以下称“审批意见”)。2005年6月15日,养殖户们向浙江省环保局提出了投诉,反映滨海园区没有落实环评报告书和该局提出的环保措施,要求对滨海园区配套环保措施未建成即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浙江省环保局接到投诉后,没有作出处理决定。同年8月29日,养殖户们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复议申请,要求国家环保总局责令浙江省环保局限期作出处理决定。9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9月27日,养殖户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环保总局限期受理养殖户们的复议申请。今年6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国家环保总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判令国家环保总局在判决生效后60内日对养殖户们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在判决生效的第一天,国家环保总局即受理了养殖户们的复议申请。
记者注意到,浙江省环保局在答辩意见中提出,“开发区作为特殊的整体建设项目,其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管理,与单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管理是存在重大区别的;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单一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适用于开发区区域整体的环境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的环境监督管理应当落实到开发区内每一个建设项目和每一家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上。”也就是说,浙江省环保局认为,查处滨海园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该局也没有予以查处的法定职责和职权。因此,该局撤销了审批意见。
袁裕来认为浙江省环保局的这一意见有推托责任的嫌疑。他说,当时国家环保总局就是以这一理由作出不予受理养殖户复议申请决定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养殖户的复议申请,就是认为浙江省环保局具有对滨海园区的环保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袁裕来说,根据“行政一体化原理”,在下级环保部门因为种种原因放弃监管职责,不服从上级的监督时,上级行政机关理应主动介入予以查处。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在温州市环保部门无法积极作为的情况下,浙江省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应该毫不犹豫地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