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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颁布施行|解读

2014-03-14 20:09 来源:今日西藏昌都 点击:0

    修订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开始实施。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针对单位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可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在作出 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日,记者从公安部获悉,修订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开始实施。该程序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另外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公安人员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该规定还对孕妇和老人给予了一定照顾,这些人违法只下处罚决定但不执行拘留。

     ·解读·

       个人被罚两千元以上可要求听证

      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明确,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程序规定明确,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听证人员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来源:中新网)  

  传唤不得超过8小时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公安部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于今年8月24日颁布施行。

     《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将传唤时间限定在8小时以内。该规定提出,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按照这一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办案人民警察也不得向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来源:北京晨报)

     对于醉汉禁用手铐脚镣

     按照该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之时,公安人员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为保护醉酒人的权利,该规定明确表示,警方在约束醉汉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来源:北京晨报)

      孕妇违法只下罚单不拘留

     此外,该规定对孕妇和未成年人“网开一面”。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来源:中新网)

    公安部: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严格按照程序办案

     为做好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公安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对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认识,抓紧做好《程序规定》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严格执行《程序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安行政执法工作。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公安部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6年8月24日以公安部第88号令颁布施行。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对维护法制统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抓紧做好《程序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要将组织学习《程序规定》作为近期学习培训工作的重点,组织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执法一线的公安民警和分管领导认真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程序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要正确理解《程序规定》的精神实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与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在各个执法环节尤其是传唤、询问、检查、采取强制措施、处理涉案财物、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和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关键执法环节,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设置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坚决防止滥用权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要紧紧抓住贯彻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利时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当地情况,进一步细化各种程序性、操作性的执法制度,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通知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程序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深入推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贯彻实施。要进一步加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使全体执法民警能够熟练掌握、正确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程序规定》。要认真研究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完善具体的操作规范和裁量标准,全面规范治安案件的办案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要求,统一使用、规范制作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来源: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