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4 10:56 来源:西藏新闻网 点击:0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十五”期间,城市低保逐步建立和完善,初步形成了以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审核审批程序较为规范的管理体制。200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对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家庭收入的调查、申请审批程序以及动态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低保工作奠定了政策基础。2004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全区下发了《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试行)》,对实施低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城市低保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城市低保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为尽可能满足城市低保资金的需求,在财力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自治区财政逐年加大对城市低保资金的投入,目前已达到3434万元。保障标准不断提高,从1997年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现在的230元,月人均补差标准112元,西藏累计支出保障金20477万元。为确保低保资金的安全运行,部分县(市、区)推行了社会化发放。
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全面实施,范围逐步扩大,保障人数大幅增加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对年人均收入300元以下的农牧民给予了生活救助。2006年,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范围从年人均收入300元以下扩大到年人均收入500元以下,从2005年下半年至今,西藏自治区各级财政共落实救助资金4600万元。从2002年开始,西藏相继在林芝地区波密、林芝、工布江达、察隅、米林,昌都地区昌都、江达、左贡,日喀则地区江孜等9个县一个乡建立了农牧区低保制度,共有590户,2222人纳入了低保范围,月人均保障标准为60元,所需低保金全部由县财政解决。与此同时,其它地(市)也相继在1—2个县做好了开展农牧区低保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
进一步落实农牧区五保供养政策,实现按标施保西藏自治区的五保供养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切实落实了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有关政策,五保供养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以分散供养为主。
2003年,西藏自治区进行了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保户的供养金由财政定额补助,其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588元增加到每年900元,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补助标准由原来900元增加到1200元,2005年,五保供养标准又一次提高到每年人均1300元,不足部分按原渠道解决,新增五保供养所需金由地(市)、县财政解决。目前,农牧区共有乡(镇)敬老院109所,床位1050张,为改善农牧区五保户的居住生活环境,2005年,国家民政部从本级社会福利金中资助敬老院改扩建资金74万元、地方财政配套投入74万元,对西藏自治区10个乡(镇)敬老院进行了改扩建,进一步改善了五保老人的生活环境。
农牧区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2003年国家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以及《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从2003年开始,在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认真开展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自治区民政厅草拟了《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05年5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下发各地执行。《办法》中明确了救助对象、救助方式、申请救助程序等,并明确了资金的来源和筹措办法。《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截止2006年9月,西藏普遍建立了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累计救助医疗对象3004人次,发放救助金269.49万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西藏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给各地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排部署了有关工作,明确了任务,各地(市)相应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对推进城镇医疗救助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和安排。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的要求,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确定了拉萨市城关区、曲水、堆龙德庆,山南地区乃东、贡嘎,日喀则地区日喀则市、江孜、亚东,那曲地区那曲县、巴青,阿里地区噶尔县,昌都地区左贡、昌都,林芝地区林芝、米林15个试点县和堆龙德庆、乃东、林芝3个示范点。在此基础上,草拟了《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反复征求了各地(市)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意见》做了修改。2005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救助资金来源、救助标准,规范了申请、审批程序等内容。到2006年9月,西藏累计救助人次528人,累计发放资金87.71万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专项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城乡贫困群众的特殊困难得到缓解
2003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西藏自治区农牧民特困家庭子女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居民家庭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及实行资助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城市低保对象的子女和农牧区特困群众子女考上区内外大学或内地西藏中学,可以享受减免学杂费或由政府资助部分经费的优惠政策,切实解决了城乡特困群众子女上学难的问题。2006年,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特困生资助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西藏自治区高校特困生资助金管理实际,民政、教育、总工会、财政、监察联合出台了《西藏自治区高校特困生资助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资助标准,严格规范了申请、审批的程序和资金的发放。根据建设部等有关部门下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精神,自治区建设厅起草了《西藏自治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拟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上报自治区,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贴、以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三种方式。
2004年,西藏自治区民政与司法等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了国家司法部等九个部门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减免收取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鉴定费用,解决了城乡困难群众因交不起费用而打官司难的问题,保障了城乡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