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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立法规定文物保护经费需“逐年增长”

2014-03-14 10:48 来源:西藏新闻网 点击:0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力度,西藏自治区县级以上政府未来除了要确保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还必须保证“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西藏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29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时说,增加相关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文物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和保障措施。

  考虑到当前西藏旅游事业发展迅猛,自治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在逐步增长,特别是一些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增长较快,草案还增加了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的事业性收入的用途,规定这些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必须专门用于文物事业发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草案表示,为了有效防止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岩画等在内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流失,建议在文物所有权、标志说明、历史风貌保持等多个方面明确法律规定。

  向巴平措表示,本次条例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制度,与现行法规相比,本次修订增加条款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为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责编:南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