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4 09:02 来源:西藏新闻网 点击:0
资料图片:2007年4月2日,西藏拉萨市城关区鲁固居委会的低保户曲珍老人展示低保领取证。西藏自治区财政部门的统计显示,从2007年1月1日全面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特困农牧民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以来,全区已经有23万人从中受益。 新华社记者 普布扎西 摄
记者12月19日从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获悉,目前,西藏共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8980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3万人。2009年西藏城市低保资金共支出9755万元,农村低保资金共支出11260万元,总计21015万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已全部落实到位。
据了解,西藏在1997年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政策的落实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有力促进了西藏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据自治区民政厅低保处负责人介绍,西藏城市居民低保标准逐年得到提高,自治区先后7次对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调整,标准由1997年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现在的人均310元。月人均差额补助由1997年的66元提高到现在的204元,列全国月人均差额补助资金的前列。截至目前,中央和自治区各级财政累计支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达53031.14万元。
在实施城市低保工作中,西藏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落实政策,城市低保工作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一直以来,西藏在救济制度上进行不断的探索。2005年,在全区全面建立了规范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在8个县(市、区)2个乡开展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并在2007年底在全区建立并实施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年将年人均收入800元以下的23万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009年1月28日,新春佳节,日喀则市城南办事处居民普赤和卓拉搬进了属于自己的新房。普赤一家是西藏廉租住房工程的受益者。据了解,2008年日喀则市共有600户城镇困难户搬进了廉租房。 (图片来源:《西藏日报》 巴乔 摄)
随着西藏的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008年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调整,低保对象由2007年的年人均收入800元以下的居民扩大到年人均850元以下的居民。2009年,又一次提高标准,低保对象从年均收入850元以下的居民扩大到年人均收入1100元以下的居民。在低保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针对肉菜等副食品价格上涨的因素,自治区还对低保对象实施了临时性补助政策。截至2009年12月份,自治区、地、县三级财政累计落实兑现农村低保资金35758.7万元,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切实保障了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赵若)
相关背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为保障城乡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按当地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实际收入之差进行差额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济制度。它保障的对象是收入水平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乡贫困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以下3个特点:
第一、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变革时期,造成贫困的原因中社会因素大于个人因素,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不容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或义务通常用最低生活保障立法的方式加以确认,并且公诸于众。
第二、社会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克服现实的贫困,它在公民由于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因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
第三、社会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目的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适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极力使每一个公民不至于在生活困难时处于无助的困境。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保障了公民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也缓解了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危机,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