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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五保户供养体系日趋完善

2014-03-13 21:41 来源:西藏新闻网 点击:0

  截至目前,西藏全区7地(市)共有敬老院153所,五保户对象14000余人。自2001年以来,共6次提高供养标准,现在,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为1800元。
  五保供养对象是农牧区困难群体中最缺乏生存能力、最需要帮助照顾的弱势群体。多年以来,西藏深入贯彻落实各项惠民利民举措,特别是深入开展五保户供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切实落实好新出台的《西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对于构建农牧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农牧区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农牧区和谐稳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障农牧区五保对象的生活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做好西藏农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自治区民政厅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西藏实际,经过近两年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并于今年2月1日正式在全区实施。截止目前,全区7地(市)共有设施完善的敬老院153所,五保户人数为14000余人。

  自治区民政厅城市低保处处长土登说,五保供养对象是农牧区中最困难的群体,我国法律、法规充分赋予其物质帮助的权利。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特困农牧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今年2月1日起正式在全区实施的《办法》共七章29条,重点明确了五保供养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的职责,详细列出了五保供养内容、五保供养形式、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进一步确定了五保供养资金渠道和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内容。近几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西藏五保供养标准不断提高。据统计,从2001年以来,自治区政府先后调整五保供养标准6次,由原来每人每年588元提高到今年每人每年1800元,较好地保障了西藏五保户的基本生活。

  据悉,该《办法》规定,五保对象为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的,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农牧区残疾人或者年满60周岁和未满16周岁的农牧民,可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在供养的内容上,《办法》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吃、穿、住、医、葬做了具体细化。在保穿上,根据西藏实际明确了“每人每年供给夏季服装一套,每三年供给冬季服装一套,每五年供给被褥一套”;在保医上,采取农牧区医疗制度和农牧区医疗救助制度相互衔接的办法,解决五保对象的疾病治疗问题。一方面提出了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农牧区医疗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并明确了参保费用的支出渠道,为五保供养对象能够享受到以免费医疗为基础的农牧区医疗待遇提供了政策保障。另一方面针对五保供养对象按照农牧区医疗制度规定需要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办法》明确了通过农牧区医疗救助解决。在保葬方面,为了妥善处理五保供养对象去世的丧葬问题,《办法》明确了具体的承办者和所需费用的支出渠道。

  五保供养形式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由乡(镇)人民政府、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供养对象三方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的,可由村民委员会委托其他村民负责照料,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的代养人和供养对象三方应当签订共养服务协议。

  关于五保供养资金的渠道,《办法》提出:“五保供养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自治区财政以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予以补助;各地(市)、县(市、区)财政纳入预算安排;有集体经济收入的,可以从经营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捐助”。同时,为了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切实用于五保供养,《办法》明确规定,任何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五保供养款物,并作出了相应的罚责。

  关于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切实落实好五保供养政策,《办法》强化了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五保供养工作重视,政策落实到位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对于五保供养政策落实不力,存在应保未保现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责任市场机制人的责任”。《办法》还明确提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

 

(责编: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