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3 20:30 来源:西藏新闻网 点击:0
新华网拉萨6月29日电(记者文涛、尕玛多吉)7月1日起,新修订的《西藏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将正式实施,修订后的补偿办法不仅简化了补偿程序和审批环节,同时还提高了补偿标准、扩大了补偿范围。
自2006年《西藏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广大农牧民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明显提高,野生动物分布范围、种群和数量明显恢复。但野生动物频频损毁农作物、草场,甚至对人、畜进行攻击的事件时有发生。仅2008年和2009年就有2万多户农牧民群众的财产遭到侵害。
西藏自治区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处负责人宗嘎说,在《补偿暂行办法》中,尽管明确了对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但存在着取证门槛高、审批程序复杂、补偿范围不够全面以及补偿标准较低等问题。
2008年7月起,西藏多个部门联合启动了对《补偿暂行办法》的重新修订工作,在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多方征求意见并修改、补充、完善后,形成的《西藏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于2010年5月19日提交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获得一致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补偿办法》对野生动物“肇事”后的补偿程序、范围和标准都做了相应调整。为了使遭受损失的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补偿,将审批权下放到了县级和县级以下,并简化补偿程序,取消了以往要求受损群众提供照片、录像等证据材料的要求。同时,还明确了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受害人向村委会提出补偿申请后,所有审批单位应在87日内完成审批,并将补偿金兑付给受害人。
考虑到实际中野生动物对经济林木、房屋、家具、畜圈等也造成了很大破坏,《补偿办法》扩大了补偿范围,增加了非成年牲畜死亡也给予适当补偿的条款,同时还删除了以往5种不予补偿情形的规定。
此外,西藏还根据实际财政能力适当提高了补偿标准。对于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牲畜家禽死亡、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损毁、房屋家具畜圈等家庭财产损毁等情况,在明确了补偿标准的同时,还将根据物价上涨程度调整补偿标准。